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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基本建设招标)。
       第三条 学校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不包括基本建设招标)。
       第五条 政府釆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黑龙江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执行,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两项计划合一编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3、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选择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变更申请,同时说明变更理由和原因。其中,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通过省政府采购计划系统提交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 分散采购是指购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或属目录之内,但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可以由学校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
       (三)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具体实施按《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形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采购人委托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物品,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购货的。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经费必须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将不予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同步编制,各单位、各部门采购项目必须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实施。年度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年度执行中确需对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按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核批复,非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改变。对于未及时报送采购预算、未填报的项目以及采购预算未批准的项目将不予安排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集中采购的执行,为了强化政府采购的科学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简化办事程序,原则上我校政府采购每月报送一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根据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资金到位情况,每月的25日前将下月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审批报告、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计划技术参数表及相关资料可以网上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科研设备的采购,需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三人以上相关人员对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要在《科研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
       (二)进口产品的采购需同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三)各采购单位负责人及使用人需对提供采购项目的预算和相关技术指标负责,建立公开透明、论证充分、相互制衡的采购参数和价格制定机制,采购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仪器设备或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含50万元)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和参数的设定合理。
       (四)采购项目相关技术指标的填报不得出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所列的不符合规定的条款。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对采购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仪器设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以保证参数科学合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项目分清资金来源并分类汇总,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采购方式,需集中采购的项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履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手续,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七)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再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直接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工程类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2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的执行,对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申请部门将报送资料(同集中采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要求组织采购。
       (一)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或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后果自负。各职能部门不准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手续,审计监察处不予实施项目决算审计,计财处不予立项付款,有其他违纪行为并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属于抢险、救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采购用户共同组织协调,先行采购,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釆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用户代表学校作为买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仪器设备和相关服务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用户负责人代表学校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属于工程有关的维修和服务项目的由后勤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四条 所有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5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使用人、技术专家、供应商、国资处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处、相关技术人员、供应商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六条 200万以上(含200万)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人(工程类的由后勤管理处)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
       第十七条 物资验收不合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货物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内容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单位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付款结算等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计划用户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结果及时在校内办公网上发布,便于用户了解申报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或审计监察处举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医国资字[2010]2号、哈医国资字[2010]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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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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