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避免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处级干部任前公示作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为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拟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籍贯、学历学位、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公示范围和方式
根据提拔干部拟任职务的不同,分别采取向全校教职工公示或向本部门、本单位公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以文件形式在相应范围内发公示通知,或通过有关会议公开通报,或张贴公告等。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反映的情况要事实清楚,实事求是。
六、组织领导
(一)此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二)组织部门在公示期间设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于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党委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组织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三)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提拔使用的,经党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党委常委会议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提拔使用的,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党委常委会议复议撤销任职意见:对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